立即进驻

商家进驻流程

进驻资质条件

卖场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卖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
3、卖场实景照片(能清楚看到卖场的招牌)
门店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入驻门店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
3、卖场租赁合同
4、卖场实景照片(能清楚看到卖场的招牌)

进驻集店优势

商户进驻申请

    • 老板
    • 店长
    • 职业经理
    • 一般职员
    • 其他
    • 卖场
    • 门店
用户协议

好家网集店商户服务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或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请通过好家网集店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好家网集店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好家网集店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同意本协议或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否则,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您不得以未阅读、不理解本协议或者未获得好家网集店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主张本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第一条 签约背景

为更好的为商户提供服务,规范商户在好家网集店的内容、推广信息、操作行为等,以及更好的使用好家网集店提供的商户后台管理系统的其他增值服务,特签署本协议。

第二条 签约主体

本协议由广州市势形广告有限公司(好家网集店的运营主体,本协议中称“好家网集店”)与通过开通好家网集店,享受好家网集店服务功能的商户签署。

第三条 协议订立、生效及其适用范围

3.1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或以勾选等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未确认本协议而使用好家网集店服务功能,均表示您与好家网集店已就本协议达成一致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3.2 本协议自您确认本协议之时即生效。对未确认本协议的商户,如事实上已在使用集店服务功能或履行本协议,则本协议在您的事实行为发生之时生效。

3.3 本协议包括本协议正文及《知识产权声明》及《商户提交资料真实合法承诺书》,以及所有好家网集店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关于商户服务的各类规则、规范、公告和(或)通知等(以下合称“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4 好家网集店可按自身判断随时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及更新。对本协议的所有改动一经发布即产生法律效力,并适用于改动发布后对本网站的一切访问和使用行为。如商户在修改后的本协议发布后继续使用本商户服务的,即代表商户接受并同意了这些改动。

3.5 经您了解并同意,根据您进驻好家网集店的不同情况,您将受到本协议不同条款的约束。

第四条 定义

4.1 好家网集店:是由广州市势形广告有限公司所有并运营,且由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为商户与消费者搭建的第三方平台网站,网址为www.jishop.wang(或依好家网集店根据业务需要而修改的域名网址)。它是供用户发布或查询商品信息,进行信息交流,达成交易意向及向用户提供其他与交易有关的辅助信息服务的平台空间。

4.2 商户信息:由好家网集店商户发布的商户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简称POI。

4.3商户认领:指商户主张现有POI对应的实体商户为其所经营管理,或将其经营管理的实体商户在好家网集店发布新的POI,从而取得该POI一定的管理权限并使用该POI商户后台管理系统服务功能的行为。

4.4 商户:在www.jishop.wang上的商户按规模不同分卖场及门店两大类; 按认证与否分认证商户与收录商户两大类。通过商户认领功能取得该POI相对应的管理权限并使用该商户后台管理系统服务功能的实体商户的经营管理者属于好家网集店认证商户。

第五条 商户服务的内容及功能

5.1好家网集店为商户提供卖场或门店网络平台空间、技术服务、推广广告位等后续可能提供的增值服务。商户接受除基础服务之外的增值服务、推广、广告服务,应当与好家网集店(或具体服务提供商)以书面或在线签署的方式另行签订服务协议以明确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5.2商户进驻好家网集店的进驻费一经支付便不可撤销,直接进入人工审核阶段,亦将产生相应的成本,所以支付成功便不予退还。

第六条 商户陈述与保证

6.1 商户承诺其是开通POI或新发布POI所对应的实体商户的真实经营管理者;

6.2 商户承诺其向好家网集店提交的证明材料合法、真实、准确详尽。否则商户承诺独立承担因此导致的相应责任及后果,使好家网集店免责;

6.3 商户承诺其通过开通的卖场或门店所发布、编辑、更新的商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等)真实准确合法,并且不侵犯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6.4 商户承诺在其接受除基础服务之外的增值服务、推广、广告服务时,严格遵守相关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

6.5 商户同意在使用好家网集店商户服务的同时接受好家网集店向其登记的电子邮件、手机、通信地址发送商业信息。

6.6 商户承诺维护发布内容的客观、真实性,不得进行违反诚信的任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参与或组织撰写及发布虚假信息、以利益诱惑、威胁等手段要求第三人发布虚假内容、进行其它影响网站内容真实性、客观性、干扰扰乱网站正常秩序的违规行为等,以上虚假发布行为不限于对商户自己,也包括对其他商户进行虚假信息发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好家网集店的权利及责任限制

7.1 好家网集店致力于不断提高向商户提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水平、优质的线上体验以及系统的安全稳定;

7.2 好家网集店作为商户的技术服务提供商将按“现状”所允许的范围提供服务。好家网集店在此明确声明对商户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对该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之类的保证、声明或承诺。

7.3 在所适用的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好家网集店不做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声明,也不给予任何明示的或默示的保证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适用性、特定用途适用性、准确性和无侵权行为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2)在服务使用过程或行业惯例中产生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3)在访问或使用商户服务时不受干扰、没有错误的任何保证或条件。

7.4在任何情况下,好家网集店均不对使用商户服务而导致的数据丢失和/或任何损害赔偿负责,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赔偿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损害赔偿,即使好家网集店已被告知此等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7.5 好家网集店对商户的任何通知,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均不表示好家网集店做出在本协议陈述以外的任何担保责任。

7.6对下列情形,好家网集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1)并非好家网的故意或过失而导致后台管理系统无法使用。

(2)由于商户或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其及/或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

(3)因好家网集店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和电力电信中断等,导致好家网集店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本协议的。

7.7 好家网集店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通知商户的权利,不需对商户或任何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负责。

7.8 如商户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承诺及保证,好家网集店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删除商户发布的内容,暂停或查封商户帐号,终止本服务协议,乃至通过诉讼形式追究商户法律责任等。

7.9 好家网集店内所有用户所发表的用户评论,仅代表用户个人观点,并不表示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承担用户评论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八条 知识产权及其它权利

8.1 商户已经明确阅读,并明确了解本网站的《知识产权声明》。

8.2 任何商户接受本协议,即表明该商户主动将其在任何时间段在本站发表的任何形式的信息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并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可转让权利无偿独家转让给好家网集店运营商所有,同时表明该商户许可好家网集店有权利就任何主体侵权而单独提起诉讼,并获得全部赔偿。 本协议已经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商户在好家网集店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无论该内容形成于本协议签订前还是本协议签订后。

8.3 好家网集店拥有本网站内容及资源的版权,受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享有对本网站各种协议、声明的修改权;未经好家网集店的明确书面许可,任何第三方不得以任何目的获取或使用本网站的任何部分或通过本网站可直接或间接获得的任何内容、服务或资料。任何第三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和/或以任何文字对本网站的任何部分进行发表、复制、转载、更改、引用、链接、下载或以其他方式进行使用,或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获取本网站任何内容的渠道,则对本网站的使用权将立即终止,且任何第三方必须按照好家网集店的要求,归还或销毁使用本网站任何部分的内容所创建的资料的任何副本。

8.4 好家网集店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网站或其中的任何内容所相关的任何权益或所有权,且一切未明确向任何第三方授予的权利均归好家网集店所有。未经本协议明确允许而擅自使用本网站任何内容、服务或资料的,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行为,且可能触犯著作权、商标、专利和/或其他方面的法律法规,好家网集店保留对任何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第三方(包括单位或个人等)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9.1 因商户使用好家网集店服务而引起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予以处理,并以好家网集店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9.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其余部分则仍具有法律效力。

9.3 好家网集店商户过失或违约时放弃本协议规定的相关权利的,不得视为其对商户的其他或以后同类之过失或违约行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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